济宁王其森律师代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要求转让方退还转让费一案

济宁王其森律师代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要求转让方退还转让费一案
王其森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基本案情】:

201X年X月X日,原告米某与被告姬某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协议主要约定:转让方(甲方):姬某,受让方(乙方):米某,一、甲方同意将位于济宁金宇家居X馆X楼X号店面X平方其中的Y平方转让给乙方使用;二、转让总费用合计人民币:¥X.00(X元整)。前期乙方预付¥10000元(壹万元整)。剩余金额在201X年X月X日一次性支付。甲方转让店铺给乙方后,乙方同意和甲方共同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按照市场规定交纳该合同所约定的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实际面积所承担的各项费用。期限到乙方单独与金宇家居商贸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店铺租赁合同;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归乙方所有,任何东西不得破坏。如房屋需要装修,房屋外不得有任何改动,如进行改动造成所有损失全面由乙方承担;四、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甲方退还实际租赁天数的租金,其它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五、店铺转让后,乙方借用甲方电路并安装电表,按照商场价格与实际数值与甲方结算;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微信支付被告X万元;同年X月X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账户转款X万元。原告共计支付被告店铺转让费X万元。被告于201X年X月X日向原告出具收到条,载明“今收到米某店面Y转让费人民币X元整”。

201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店面转让金退还书》,内容为“米某与姬某于201X年X月X日签定店面转让协议,因XX原因,经双方约定解除原转让协议,姬某退还米某转让费人民币:X元整(¥X)。因资金紧张,特写此还款计划书,还款计划如下,201X年X月X日起到201X年X月X日止,每个月退还X万元整(¥X),最后一个月退还X元整(¥X)。特立此据,以此证明。退还款行式:银行转账。姬某。201X年X月X”。被告出具退款书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原告还款X元,剩余款项未再支付。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并支付利息。


【案件经过】: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米某的委托,指派济宁王其森律师办理此案,详细听取了委托人米某对案情的介绍,指导其收集证据材料,为了减少矛盾,化解争议,经征求米某同意,欲跟被告沟通交流,但被告已经更换多个手机号,导致无法取得联系,对后续的送达造成了障碍。后经努力,取得了联系方式。虽然被告在开庭时不予认可,但由于我方证据准备充分,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本案结案方式属于人民法院判决结案。即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等阶段,最终由法官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相应判决结果。

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应向房屋所在地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在签署解除原合同的协议后,应当按照新的协议全面及时履行义务,否则可以按照新的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因此,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服务热线:15563765225(微信同号);地址:济宁市区火炬路与金宇路交叉口向东50米英特力孵化器院内5楼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5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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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8 16: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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