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吗
在一起指控交通肇事罪案中,担任被告人甲的辩护人,通过分析案件提出对甲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被法院采纳。
【基本案情】: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经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X年X月X日X时X分许,被告人甲驾驶鲁HXXX**小型汽车沿济宁矿外路由南往北行驶到后埔村路口处时,与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乙落地滚落入对向车道丙驾驶的电动轿车车下,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甲肇事后驾车逃逸,201X年X月X日被抓获。201X年X月X日,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乙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件结果】:
接受委托后,详细听取了被告人甲对案情的介绍,第一时间查阅了卷宗材料,对卷宗证据进行了分析。其积极赔偿了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甲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甲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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