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王其森律师代理原告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获得工程款
王其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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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和于某共同委托济宁王其森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起诉认为:2016年原告侯某与原告于某商议以于某的名义承包一项工程,经商议后于某与被告菏泽某建筑集团签订了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某大学某教学楼的进户门、防火门、护栏、盖板等分项工程的制作、安装。2016年9月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任务并交付,后正式入驻第一批新生。经与被告菏泽某建筑集团、被告赵某结算,工程款合计487325元(大写:肆拾捌万柒仟叁佰贰拾伍元整),原告已收到工程款22万元,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26732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但均以发包人某大学、某大学建设办公室未向其支付工程价款为由拒付。被告赵某是菏泽某建筑集团派驻某大学某教学楼的项目经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下欠的工程款26732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后被告赵某同意偿还剩余的工程款,维护了委托人原告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对王律师高效的代理工作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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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8 17: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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